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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校办产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06-28 14:10:41   来源:产业管理办公室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校办产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提升校办产业的经营效益,促使校办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学校校办产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办产业工作应当以有利于学校人才培养和科研发展为目标,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学校学科专业为依托,以稳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坚持与国家校办产业政策和学校发展规划相一致,充分发挥人才和资源优势,整合资源、创新体制、完善制度,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建立规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校办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学校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投资的资产公司及其投资的全资、控股公司(通称为校办企业),资产公司参股的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产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产业办),是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是学校对校办企业及学校参与股权实施管理的专门机构,代表学校对校办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通过规范校办产业管理,按照“学校—资产公司—资产公司投资企业”的模式,规范学校的投资行为和校办企业经营活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防范学校投资与经营活动中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第六条 资产公司是代表学校对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唯一主体,学校各二级学院、部、处、室等各类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投资经营活动。校办企业对外投资须报资产公司审核批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产业办是学校对校办企业实施管理和服务的专门机构,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关于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决定和指示精神;

    (二)积极推进校办产业管理体制改革和校办企业运行机制改革,积极推进校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对校办企业的经营活动与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研究制定校办企业的相关管理办法,对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宏观指导和建议;

    (五)负责校办企业设立、合并、注销与变更的初审,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六)配合学校审计处做好校办企业的年报决算审计工作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负责协调企业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布置学校和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为校办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八)校办企业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涉及学校“三重一大”问题,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决议,落实相关决定。

第四章  校办企业的设立、合并、注销与变更管理

第八条 校办企业的设立,应当由发起人向资产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组建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资产公司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办企业,学校有权责令其注销或合并:

(一)管理不善,连续三年以上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因其他原因确实难以续办的;

(二)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给国家、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等其他问题的;

(三)不按规定向上级单位提供财务报表,不接受上级单位的合理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四)学校从校办企业整体发展角度决定停办或进行调整的;

(五)因破产或其他原因申请停办的;

(六)出现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或合并的情形的。

第十条 校办企业的注销登记或合并,应当由校办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处理方案,经资产公司审核同意报资产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校办企业的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变更,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提交股东会、董事会讨论决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依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和分析,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校办企业须按照学校及资产公司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月报表,每年年初报送上一年的财务报告,做好企业年度预算和决算工作。

第十四条 校办企业财会人员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由资产公司董事会委派。

    第十五条 校办企业不得为非校办企业提供借款或担保。校办企业向银行贷款或校办企业间的借款或担保须根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有权决策的机构批准。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六条 校办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放须与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上交利润和资产保值增值挂钩。校办企业需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薪酬管理等相关办法,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必须是学校在职在编的职工,产业办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推荐人选,校办企业负责人参照学校中层干部纳入组织部管理范围,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校办企业的总经理须为专职人员,原则上必须是学校在职在编的职工,因市场化需要也可以向社会公开聘任,学校鼓励校办企业引进高水平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 

第十九条 校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因退休、换岗、离职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三个月内校办企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时做出调整,并做好工商备案登记。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校办企业实行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考核工作由产业办组织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二)企业年度经营收入、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指标;

    (三)企业对学校的综合贡献,包括上交或支持学校发展的各项费用和实物,以及对提高学校社会知名度的贡献;

    (四)企业获奖情况;

    (五)其他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分配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超额完成利润计划及超额完成资产增值计划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方式由产业办提出,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考核不合格或因玩忽职守,决策失误,事后不积极主动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造成企业较大损失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职务。

第八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办企业要依据国家的相关法规政策,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报产业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校办企业要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校办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保管好企业信息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企业信息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产业办拟定、修改,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由产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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